资讯信息
       宝鸡楼市
       二手房行情
       租赁行情
       商品住宅日成交
       预售许可证
    重点房源推介
    政策法律
    全国人大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发国办文件
    部委规章文件
       住建部规章
       住建部文件
       财政税务局
       其它部委及法院
    省级法规及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级部门文件
    专题报道
       经验分享
       资料分享
       股票知识
       健康保健
    加盟八千家
       加盟八千家
       经纪人天地
   
   当前位置--八千家资讯--市级部门--正文

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4-5-27 16:57:42  点击数:1439    

 

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和《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凡租赁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且租金标准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已取得《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2、租金核减申请书

3、《公有住房租赁证》或租赁合同

三、租金核减计算

1、租金核减金额=(现住房租金标准-当年廉租房租金标准)×家庭享受低保人口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使用面积10

2、实际人均使用面积小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人均使用面积计算

四、核减程序

申请家庭持申请资料直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减租条件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公有住房租金核减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核减通知书》到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五、复审和退出

1、市住房保障中心每年对享受租金核减的低保家庭复核年审一次,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给予租金核减。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停止租金核减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住房保障范围并停止租金核减

(1)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将所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租住房居住的

六、其他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上一篇文章: 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 下一篇文章: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通知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8000j网(八千家)
    声明:本网站文章、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之用,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侵权,电函后3日内删除。
    电话:0917-15309175008 E-mail:8000j@163.com
    八千里路云和月,让爱有个家!——八千家(8000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