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和《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凡租赁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且租金标准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已取得《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2、租金核减申请书;
3、《公有住房租赁证》或租赁合同。
三、租金核减计算
1、租金核减金额=(现住房租金标准-当年廉租房租金标准)×家庭享受低保人口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使用面积10㎡);
2、实际人均使用面积小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人均使用面积计算。
四、核减程序
申请家庭持申请资料直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减租条件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公有住房租金核减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核减通知书》到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五、复审和退出。
1、市住房保障中心每年对享受租金核减的低保家庭复核年审一次,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给予租金核减。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停止租金核减。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住房保障范围并停止租金核减。
(1)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将所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租住房居住的。
六、其他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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