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根据《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和《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城镇常住户口;
2、是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已连续六个月领取低保金;
3、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约14平方米)。
二、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市区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单位面积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暂定为4元(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月住房租金补贴额(元)=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租金补贴标准×(10平方米—原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结果如遇小数进位为整数。
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月租金额等于或大于应享受补贴金额120元的,按应享受补贴金额120元计发租金补贴。承租住房月租金额小于应享受保障金额的,按实际月租金额计发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即家庭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口数。
三、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现住房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房产证明上标注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换算出的使用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实际测量的使用面积为准。建筑面积换算使用面积公式为:建筑面积÷1.33=使用面积。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自有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3、将原有私房或已购公房出售的,已售房屋的面积计入现住房面积。
4、拆迁后已安置住房但尚未入住的,安置的住房面积计入现住房面积;拆迁后接受货币安置的,按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计入现住房面积。确因难以安置或自愿放弃安置等原因,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者,由申请家庭和相关部门出具自愿放弃安置的证明,经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实后,可不将安置面积计入现住房面积。
5、承租他人住房或借住亲友住房、居无定所的不计算现住房面积,即现住房使用面积为零。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1、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低保家庭,持家庭户口薄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房改办进行初审。
2、对初审合格者,由区房改办发给《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是否同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详细理由和意见。
4、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回所在区房改办审查。区房改办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5、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区房改办的申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资格的核查和审批,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6、对公示合格的申请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给《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7、对取得《资格证》且要求实行租金补贴保障方式的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宝鸡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8、已签定《协议》的家庭,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自行选择租赁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五、租金补贴发放
1、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区房改办负责发放。租金补贴资金按季度由市级廉租住房资金使用专户划拨到各区房改办在银行开立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专户,区房改办依照租金补贴发放清单按户发放补贴。
2、已签定《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后开据《宝鸡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持《通知单》到区房改办领取租金补贴。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六、复审及退出
1、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房改办负责。符合继续保障条件(同申请条件)的,签署审查同意的意见,统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后,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后,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
2、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经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违反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它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