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和《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首先应当取得《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平方米;
2、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3、革命烈士家庭;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家庭;
5、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2、要求配租的申请书;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下岗或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4、孤、老、病、残等证明材料;
5、烈属证明材料;
6、劳动模范荣誉证明材料;
7、急需救助证明材料。
8、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实物配租的房源及面积、租金标准
1、实物配租的房源及面积标准:
我市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二手房和改造、改建直管公房等途径获得。新建廉租住房的户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收购的廉租住房以成套小户型为主。
2、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按照定价程序测算后公布执行。
四、配租程序
根据我市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轮候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进行配租。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给《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配租家庭在收到《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五、管理及退出
1、在廉租住房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原房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收回配租住房。
2、申请家庭在享受配租廉租住房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配租住房:
⑴配租期间,未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⑵经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⑷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⑸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住房居住的。
3、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4、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作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其它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