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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 绿叶 时间:2014-5-27 9:39:33 点击数: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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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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