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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 绿叶 时间:2014-05-27 09:37:21 点击数: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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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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