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1338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