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1316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