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2〕85号 2012年8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宝鸡市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宝鸡市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落实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新建住宅,是指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范围,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继续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确定的产权分界处为准)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和楼内布线)。 第四条 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维护管理。 第六条 城市新建住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供电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有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供配电设施路由规划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包括施工临时用电),城市新区电力线地下敷设,箱柜等设施不得沿城市道路设置,对老区杆线有计划进行落地改造。
第七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含路灯)、经营性房屋均作为单独用电户对待,单独供电并单独核算。 第八条 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施工、设计以及供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程项目由供电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计费使用智能电能表,计量装置安装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首检。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工程中标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计入房屋成本,项目单位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费。 第十条 城市新建住宅项目单位应按设计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住宅项目建成后,供电部门要对其进行调试验收。
第十二条 市供电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住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及时受理供电故障维修业务,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竣工投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毁损、移动和破坏供配电设施,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发改、供电部门依照《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城镇居民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14年7月31日。在建项目供配电设施未施工者,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