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信息
       宝鸡楼市
       二手房行情
       租赁行情
       商品住宅日成交
       预售许可证
    重点房源推介
    政策法律
    全国人大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发国办文件
    部委规章文件
       住建部规章
       住建部文件
       财政税务局
       其它部委及法院
    省级法规及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级部门文件
    证券法律政策
    专题报道
       经验分享
       资料分享
       股票知识
       健康保健
    加盟八千家
       加盟八千家
       经纪人天地
   
   当前位置--八千家资讯--财政税务局--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4-05-27 09:05:13  点击数:1285    

文号:财税字[1998]09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8年5月29日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 上一篇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8000j网(八千家)
    声明:本网站文章、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之用,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侵权,电函后3日内删除。
    电话:0917-15309175008 E-mail:8000j@163.com
    八千里路云和月,让爱有个家!——八千家(8000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