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信息
       宝鸡楼市
       二手房行情
       租赁行情
       商品住宅日成交
       预售许可证
    重点房源推介
    政策法律
    全国人大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发国办文件
    部委规章文件
       住建部规章
       住建部文件
       财政税务局
       其它部委及法院
    省级法规及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级部门文件
    专题报道
       经验分享
       资料分享
       股票知识
       健康保健
    加盟八千家
       加盟八千家
       经纪人天地
   
   当前位置--八千家资讯--财政税务局--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4-5-27 9:04:17  点击数:1329    

文号: 国税发[1998]3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03-09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对土地权属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契税征收机关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
  契税征收机关应对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契税征收机关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所需已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情况.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契税征收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 上一篇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8000j网(八千家)
    声明:本网站文章、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之用,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侵权,电函后3日内删除。
    电话:0917-15309175008 E-mail:8000j@163.com
    八千里路云和月,让爱有个家!——八千家(8000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