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物价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住建局、高新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06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有关要求通知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宝市价综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一、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单位:元/㎡.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0.45 |
0.40 |
0.35 |
0.30 |
(二)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服务标准 |
1.50 |
1.20 |
0.90 |
0.70 |
(三)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5.00 |
4.00 |
3.00 |
2.00 |
说明:
1、此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是依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规定服务内容及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凡物业服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等级按等外标准执行。
2、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
3、上述收费标准为宝鸡市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
4、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三级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住宅用作办公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的用房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的用房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200%。
7、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楼,参照多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8、服务高于《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楼宇,收费标准属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服务企业自行约定。
9、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含此项费用。
二、宝鸡市物业服务其他有关收费标准
1、装修垃圾清运费收取标准:3元/㎡。
2、出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3元/证。
3、(三装修押金收费标准: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1500元 ;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3000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2、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进行收费公示,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须在《收费证》有效期内进行。
3、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须按照陕西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制作“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栏)”,每季度将收取的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生活用水水泵加压发生的能耗费、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用水、用电费用分摊情况进行公布。
4、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5、物价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维护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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