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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4-5-13 10:51:04  点击数:1258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2]320

  

各县住建局、物价局、房管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处:

现将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290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凡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商品房销售代理、二手房买卖的机构,均应按宝市住建发(2011108号《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市区向市住建局申请备案,各县向县房管所申请备案。各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应公布备案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实行挂牌上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挂牌上岗。工作牌式样由市住建局统一制定,由各经纪机构印制,人员名册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101起,无工作牌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当事人可以拒绝其提供服务。

 

三、强化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签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

 

四、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规定执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将具体收费标准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请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五、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营业执照、备案文件、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墙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未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六、推行存量房独家代理,加快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建设。按照独家代理模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处于10月底前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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