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1)108号
各县住建局、房管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现就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中含有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信息”或“商品房销售”等房地产经纪内容。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具有1名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市区(金台、渭滨、陈仓区)在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各县在县房管所登记备案:
1、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产证书);
5、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表;
6、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有证时提供)。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分为A、B、C级,其具体标准为:
1、A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人事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专业中级职称,从业人员5人以上。
2、B级: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内,有3名以上大专学历或房地产专业初级职称的从业人员。
3、C级:有1名以上的大专学历从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不得超越营业范围。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开展全部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和房地产项目策划、商品房销售,经营不受限制。B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开展存量房经纪业务和一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C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开展存量房经纪业务。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A级三年,B级两年,C级一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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