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依法裁决裁定房屋权属转移
有关交易发证问题的通知
宝市房发(2003)160号
各县建设局,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依法裁决、裁定转移权属的房屋交易、发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决裁定转移房屋权属后,被执行人自觉交出房屋权属证书的,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裁决书、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等文件资料,由新的产权人办理房产过户和权属转移手续。
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决裁定转移房屋权属后,被执行人未交出房屋权属证书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全部转移的,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为新的产权人办理房产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产权人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产权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机关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公告作废。公告费用由新的产权人承担。
2、一个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部分转移的,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为新的产权人办理房产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产权人30日内办理转移房产的注销登记手续和剩余未转移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原产权人逾期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公告作废。公告费用由新的产权人承担。
依法裁决裁定的房屋在市区时,本条上款所列的注销、公告事宜,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市房管局决定后负责具体实施。
三、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程序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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