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即日起,凡买卖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应签订国家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出卖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市区房屋向市房管局备案,各县房屋向县房管所备案。
二、一个项目首次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1、小区规划平面图及房屋分层平面图、立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人身份证;
4、开发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
以后备案只需提供第三项资料。在开发企业首次合同备案后,购房人也可持第三项规定的资料进行合同备案。
三、本通知发出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应在二个月内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四、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房产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