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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您访问本站原创    录入:bjfgj 时间:2005-7-18 15:26:11  点击数:2172    

陕银监发[2005]46号

 

各设区市委维稳办、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管局(建设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银监会陕西各监管分局,省主要新闻媒体: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乱集资活动有所增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房产经营权和收益权展开的集资活动十分活跃,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不少集资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通过广告误导公众,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我省社会和经济秩序,加强对融资广告的规范管理,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规,结合省内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陕西省境内利用各种媒介形式发布融资广告的,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本通知中的融资广告,是指媒介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有偿筹集资金发布的广告。

    三、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融资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付还本金并承诺支付利息(包括收益)是有绝对保证的。

   (二)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包括采用还本付息(固定收益)的方式对房地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进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四)企业内部集资。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把好融资广告的准入关,对本通知第四条禁止发布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资广告一律不得制作和发布。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拟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查,由广告发布者将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和广告清样送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由其出具认定意见后再行发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查预售房广告时,应要求广告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中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出售现房广告时,应要求广告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证明。对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文件的,不予代理、制作、发布其广告。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查销售产权式商铺、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广告时,除提供上述(一)(二)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要求广告主提供营业执照、上述房产产权证明、销售方案、销售合同样本,以及办理房产过户的承诺等资料。

    七、广告发布者对拟发布的,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融资的广告,应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由其共同进行认定。

   (一)广告发布者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提供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资料(广告主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和广告清样。

   (二)对房地产广告涉嫌融资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交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对其他融资广告的认定,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广告的内容、性质、类型等情况,商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共同认定。

   (三)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做好融资广告的认定咨询工作。

   (四)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融资广告认定的工作程序。

    八、广告发布者发布融资广告时,应在发布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注“投资有风险,投资须慎重”等忠告性语句。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融资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发现媒体违规发布融资广告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违规事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查处。

    十、对违法违规发布融资广告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按照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三)对发布违规融资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媒体的主管单位督促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违法违规发布融资广告,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中共陕西省委维稳办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银监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OO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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