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
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发〔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机构改革和相关部门职能调整,现对《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促进土地、房地产业公平、有序、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政办发〔200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整合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环节衔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税务部门在房产权属登记场所及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办税窗口,方便纳税人咨询和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二、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征管效率。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的相关单位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厅式办公”。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积极配合各级税务部门做好土地、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计征契税。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四、自2020年1月1日前,在高新分局、渭滨分局、金台分局、陈仓分局登记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从事房地产土地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市税务局直属机构开展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自2020年1月1日后,在高新、渭滨、金台和陈仓区范围内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从事房地产土地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市税务局直属机构开展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
税收分成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执行。税收收入划缴按原办法执行。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细化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共享工作,税务部门应将日常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土地、房屋产权交易或权属登记方面的问题,及时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将土地、房产交易和登记、已批准的房地产规划和开发项目情况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
六、建立部门协作联系制度。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土地、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七、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市财政、税务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落实“先税后证”政策、部门间信息共享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九、各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可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加强土地、房地产市场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宝鸡市土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宝政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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