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批复
宝市房委会发(2018]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5月22日三届三次会议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批复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一)调整一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30%。
2、对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改善型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4 (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40%。
(二)调整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建筑面积在144 (含)平方米以下的由现行的30%下调到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提高到40%。
(三)调整异地贷款受理条件
1、申请人或配偶具有宝鸡辖区户口一年以上;
2、申请人或配偶提供一年以上宝鸡辖区养老保险证明。
(四)调整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1、对于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于借款人账户余额两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x倍数(15倍) x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连续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个月(含) <缴存时间<12个月 |
0.9 |
12个月(含) <缴存时间<24个月 |
1.0 |
24个月(含) <缴存时间<36个月 |
1.1 |
缴存时间>36个月 |
1.2 |
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定标准: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非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新缴三个月以上或封存)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
借款人单方一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增加借款人夫妇贷前征信报告审核
(六)当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控制防范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七)借款人在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六个月停繳住房公积金,经中心催缴,仍拒不缴存的,中心有权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执行同期商业银行基准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颗不得提取使用,只能用于对冲还贷。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五年调整为三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3.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本次政策调整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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