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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批复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7370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批复

宝市房委会发(2018]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522日三届三次会议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批复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调整一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30%

2、对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改善型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40%

()调整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以下的由现行的30%下调到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提高到40%

()调整异地贷款受理条件

1、申请人或配偶具有宝鸡辖区户口一年以上;

2、申请人或配偶提供一年以上宝鸡辖区养老保险证明。

()调整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1、对于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于借款人账户余额两万元以上(2万元)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x倍数(15) x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连续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 <缴存时间<12个月

0.9

12个月() <缴存时间<24个月

1.0

24个月() <缴存时间<36个月

1.1

缴存时间>36个月

1.2

 

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定标准: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非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新缴三个月以上或封存)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

借款人单方一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增加借款人夫妇贷前征信报告审核

()当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控制防范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借款人在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六个月停繳住房公积金,经中心催缴,仍拒不缴存的,中心有权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执行同期商业银行基准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颗不得提取使用,只能用于对冲还贷。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五年调整为三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3.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本次政策调整从201861日起执行。

此复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