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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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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请拨付、使用预售资金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一)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提交下列资料:

1、监管银行出具的《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计划审批表》

2、与《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计划审批表》对应的证明资料。具体参照《开发企业首次申报用款计划提交资料》和《开发企业申报本期用款计划提交资料》。

(二)开发企业原则上应在本月按计划申请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未在本月申请拨付、使用的,可以顺延到下月,但开发企业应在提报下月用款计划时对此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拨付预售资金

(一)监管银行须根据《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计划审批表》批准的用款计划拨付预售资金。

(二)监管银行受理拨付、使用预售资金申请。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资金不超过监管项目已投资金的90%,监管银行应办理拨付手续并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完毕,需要现场复核的,开发企业应予配合。拨付申请用款,监管银行应通过预售资金支出账户将预售资金直接拨付给与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也可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电子文件金额应与银行出具的纸质付款凭证金额一致,如有不一致监管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诉,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

第二十条 预售资金的预留

预售资金监管期间,监管项目已完成投资并竣工,监管帐户内需留足监管项目总资金的5%至监管项目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最少不低于100万,最多不高于500万。盈余部分开发企业可自主支配。

第六节 撤销购房合同后退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购房合同及退款

申请注销购房合同及退款须由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共同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注销购房合同后,由监管银行审核退款。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双方填写的《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撤销购房合同退款申请表》;

(二)购房人身份证明;

(三)购房人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

(四)购房人的房款缴纳凭证(POS机小票、票据等);

(五)购房合同;

上述(一)、(五)、(六)为原件,其余除提交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原件核对。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受理注销购房合同后退款申请

监管银行核实该购房户网上签约信息已办理注销购房合同手续,购房款已进入监管账户,且申请退款金额与监管信息系统中显示的该购房合同存款金额一致后,直接向购房人提供的个人帐户退还预售资金。

第七节 终止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终止资金监管

开发企业申请终止资金监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终止资金监管

监管银行核实该房地产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撤销对该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监管部门可通过自行定期检查、监管银行反馈或资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提示等渠道调查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情况。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通过实地查看,召开由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监管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预售资金收缴和拨付汇总情况以表格形式(电子和纸质)提供给监管部门。

(三)监管银行如接到监管部门停止拨付预售资金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办理拨付业务。

(四)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划扣时,监管银行应出示证据证明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将有关情况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办法》及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部门通知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1、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的;

2、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3、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4、未按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适用范围

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蟠龙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用本规则。

其它市辖九县和蔡家坡经开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 (工程监理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本次申请预售资金监管共 幢楼,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监管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手续等资料办理退款;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等手续办理退款。

八、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九、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十、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1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管理和办公支出。

十一、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七、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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