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和依据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的有效性、规范性,实现“责权明晰,简政提效”的管理目标,以“监管到位、监控及时、简化程序、方便客户”为宗旨,以《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制订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资金监管定义
本规则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委托授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依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签订《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按协议将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须经监管银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资金监管的基本单元
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基本单元进行监管。
第四条 资金监管的期限
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楼宇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或楼宇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五条:资金监管程序
资金监管,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预售资金监管,设立监管账户,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缴存预售资金;
(四)申请拨付、使用预售资金;
(五)终止资金监管业务。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监管银行的有关规定
监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银行在宝鸡市区的市级分行或支行已与监管部门签订《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建立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网络终端;
(二)该银行为其在宝鸡市区的市级分行或支行指定的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
银行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5、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上述5为原件;3为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余除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原件核对。
第七条 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以其名义在监管部门委托授权的银行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章 监管程序
第一节 申请预售资金监管
第八条 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资金监管
申请资金监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6、申请开户所需的其它资料;
上述1为原件;其它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3、4、5还需提交原件核对。
第九条 监管银行对资金监管申请的受理
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合格后,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并办理开通收款POS机与监管账户的连接手续。
第二节 签订《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签订《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开发企业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后,与监管银行、工程监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填写监管账户,明确三方责任内容并签章。监管部门提供协议示范文本,规定条款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二)签订后的《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其中一份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
第三节 缴存预售资金
第十一条 预售资金监管建立
开发企业在建立期房楼盘表后,选择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选项,填写监管帐户资料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至监管银行审核,监管银行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系统自动转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环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批通过后,开发企业即可网签售房。
第十二条 网签售房
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预售商品房,打印已载明资金监管信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和缴款通知单,购房人认可合同全部条款并签字确认后,执缴款通知单向预售合同中载明的资金监管账户存入预售资金。
第十三条 缴存预售资金
购房人可以直接到指定的监管银行柜台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也可以在售楼现场以Pos机的方式缴存预售资金,以POS机方式缴存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应保证将POS机与监管账户连接。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在与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该项目贷款发放的账户名称、账号)。监管银行应通过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核实交款人和交款金额等信息收取预售资金,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在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确认。
电子文件显示金额应与银行出具的纸质收款凭证金额一致,如有不一致监管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正式签约与合同备案
购房首付款到帐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节 用款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申报用款计划
开发企业可以月为单位、或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向监管银行申报用款计划。申报用款计划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发企业首次申报用款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计划申请书》
2、《项目总用款计划申报表》
3、与《项目总用款计划申报表》对应的证明资料
⑴工程施工用款证明资料
《施工合同》(加盖备案专用章或加盖“招标投标管理备案专用章”的《招标确认书》)。
⑵材料、设备用款证明资料
采购合同(含在《施工合同》内的除外)。
4、监理用款证明资料
《监理合同》。
5、其他用款证明资料
上述1、2为原件,3条中⑵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余除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以后每次申报用款计划应提交的材料:
1、《本期用款计划申报表》
2、与《本期用款计划申报表》对应的证明资料
开发企业申报首次用款计划时已提交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只需列出证明资料明细,并注明“已提交”。
(1)工程进度施工用款证明资料。提供由项目监理单位和开发企业共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
(2)偿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用款证明资料;
(3)监管银行出具的上一次《用款计划拨付明细》;
(4)收费部门出具的上一次规费缴费凭证。
上述1和2条(1)、(4)为原件,其余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受理审核用款计划
(一)监管银行受理用款计划。
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合格后,打印《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计划收件回执》一份交开发企业。
(二)监管银行审核用款计划。
监管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发企业用款计划的审核,开发企业凭审核通过的《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计划审批表》的用款计划申请用款。
第十七条 用款计划的变更
开发企业需变更已批准用款计划的,应当填写《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变更用款计划申请书》(原件)、《变更用款计划说明书》(原件)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对应的证明材料可以参照首次申报《本期用款计划说明书》对应的证明材料提交)。同一份材料在前期的证明材料中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只需列出证明材料明细(明细应包括证明材料名称、编号),并注明“已提交”,并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未完,转下期:http://www.8000j.com/fczx/zw-zcfg/news-show.asp?ArticleID=1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