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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制度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政许可依据、办事程序和许可结果三公开制度。每一个行政许可项目由一个科室统一管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统一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办理责任制,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为批准人,承办科室负责人为审核人,具体办理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
开发建设科负责办理: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房屋拆迁许可
(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
(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转让核准
(5)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6)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
(7)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8)资质等级审查
(其中2、4、5、6四项行政许可由拆迁办协助开发建设科具体办理)
物业管理科负责办理:
(9)物业管理资质审查
(10)业主委员会备案
房政房产科负责办理:
(11)危险房屋鉴定
(1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查
(1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
(14)划拔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使用本局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宝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六条 受理科室应将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凡省建设厅规定定期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局亦应按期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由承办科室负责,分别做出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受理科室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审查)。需要对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宝鸡市房管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都应作出书面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规定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对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并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告知被许可人拟撤销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对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在作出注销决定前,告诉被许可人拟注销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相关下载:
◆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内部文书格式
◆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表及使用说明
◆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
◆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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