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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宝鸡市房管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及房地产市场的职能部门。

机构沿革
  1949年7月,宝鸡解放后,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置了宝鸡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和房产管理处,对全市房产进行管理。
  1951年1月,宝鸡市在财政局下设立房地产交易所,专司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1958年5月,在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所的基础上,成立宝鸡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所。
  1959年3月,在宝鸡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所的基础上,成立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其后,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房管局名称几度改变。
  1975年4月恢复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7年元月,机构改革中,撤消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改为市建委房地产办公室。
  1988年4月,宝鸡市建委房地产办公室改为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1994年8月,重新恢复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列入市政府行政序列。
  1995年3月,改称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2001年11月,机构改革中,市房产管理局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改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2006年8月27日,撤销市房改办建制,由市房管局行使房改职能。
  2010年5月,市房管局与市城建局合并,组建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9年1月24日,将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职责,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市消防支队的消防审查职责、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房屋征收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

职能简介
  根据宝政办发〔2010〕116号 文件规定,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及房地产市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和市容、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的初始、 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负责认定房产测绘成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证;负责指导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该条职能2016年4月划出)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置换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评估、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房地产广告真实性审查。
  (四)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该条职能中物业企业资质2017年取消)
  (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分配及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管理,负责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工作。(该条中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职能2011年划出)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维护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资金管理;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的项目建设、维护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开挖审批。
  (十一)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区供水水源的论证、开发和引水工程建设;负责特种行业用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企业的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企业资质认证和报批等工作。
  (十三)指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该条职能2015年划出)
  (十五)负责陈仓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 (二)人事教育科 (三)计划财务科   (四)政策法规科
  (六)房产房政科   (七)住房保障科
  (八)物业管理科         (九)开发建设科   (十)住房信息科
  (十一)市政工程建设科   (十二)市政设施管理科   (十三)公用事业科
  (十四)节约用水科      (十五)监察室   (十六)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房地产相关科室办公地点:
  宝鸡市代家湾 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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