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经适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4〕5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及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和车位销售前不再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委托所在设区市政府物价部门管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创新监管手段,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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