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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出台文件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4-05-29 07:33:38  点击数:822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128号)精神,自今年417日起,原由省厅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日前,市住建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订出台了《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宝市住建发[2014]148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2014417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办理,二级、三级资质审批事项由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申请,市住建局不再负责初审。原省住建厅审批的四级、暂定资质证书,在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延期、变更重要事项时更换证书,不统一设定更换时限,证书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延期换证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申请核定四级、暂定资质的,严格按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房发[2000]118号)第十条的条件执行,并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住建局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管理要求:

1、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接报市住建局审批;

2、在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经县住建局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批;

3、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住建局交验资质证明文件,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

4、经批准成立的开发企业,可以跨地区经营,不再办理资质审批手续,但应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5、在我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一、二、三级资质证书后30天内,应在市住建局登记备案。

6新设立和核定四级企业,在审批通过后的公示期内,应登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shaanxijs.gov.cn/xxzx/fdclogin.html)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所报信息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证书。

7、我市所有开发企业,应按年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系统(http://113.200.73.48/tt/inc/login.asp)上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向市住建局交书面资料。

企业网上填报信息的技术服务工作由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承担(联系电话:029-878821728183)。

8、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月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市(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情况、企业开发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上报情况及报送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月报情况,将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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