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函 〔2011〕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9月份以来,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行动,扎实开展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5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 深入开展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数据库,是科学规划“十二五”住房保障体系与年度计划、合理分配保障性住房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调查登记工作重要性和政策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此次调查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长、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深入调查一线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组织建设、统计、公安、民政、人社、工信、工商、旅游、商务、卫生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全力以赴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全民动员,深入开展。 2.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在前一阶段的调查登记工作中,部分县区进展缓慢,宣传发动不力,入户调查比例偏低,调查登记覆盖面较小,对许多人力密集型企业存在漏查。下一步,必须针对问题认真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特别要通过政策宣讲、公开房源及配套设施、讲明市县发展趋势、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等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广泛参与。同时,要采取个人申报、入户调查与设立服务大厅、服务点等多种方式同步推进,确保把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全部统计上报。 市级各部门要迅速通知本系统所属单位,对符合调查登记的对象,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填表,并按要求将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市国资委、人社局、住建局、工信局、文物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商务局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立即召开本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登记工作会议,重点是中小私营企业、饭店宾馆、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密集型企业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非辖区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全部进行调查登记。 3.紧盯目标,适时调整。此次调查登记比例要达到本地区城镇人口的23%。为此,市区范围内,将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提高至低保标准的2倍,即人均月收入644元,其他标准暂时不变。高新区要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调查,凡在本区域内实际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均纳入统计范围。各县可在确保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3%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居住水平等实际,合理划定本地区各类人群的具体收入线和住房困难标准。对于居住面积稍超住房困难标准但不成套的,可以认定为住房困难户。(详见附件1) 二、放宽条件,简化程序 1.加大力度,突出重点。调查登记工作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要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调查登记的重点。有工作单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将个人填报的调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整理报送单位所在地社区(街办、镇);社区(街办、镇)只负责登记汇总,不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主经营者等个体人群,由所在社区(街办、镇)安排调查人员逐一走访调查。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的用工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三项证明材料中的一个,就可登记。 2.减少环节,广泛登记。在收入状况方面,以个人(家庭)申报为基本依据。低收入家庭应由民政部门按照低保的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主经营者等个体人群,由本人写出收入状况书面说明,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报街办(镇)盖章认可,可做为收入证明材料。 在住房状况方面,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附租(借)合同复印件,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盖章认可,可做为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对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办(镇)审核后为其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先行登记。 新就业职工,户口、社保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代理机构的,在现居住地社区进行登记。 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家庭,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也要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登记范畴,参照城镇家庭收入及住房困难标准进行审核登记。 其他问题按照《调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相关对应情况办理。(详见附件2) 三、围绕目标,狠抓落实 1.认真对待,扎实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此次调查登记工作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扎实有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处理的方法精心组织。各县区要紧紧围绕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3%这个目标,积极发动,抓住重点,扎实开展。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实时分析,及时完善相关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扩大调查覆盖面,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个门店。凡不参与此次住房状况调查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5年内不再予以保障。 2.加快审核,按时上报。对已调查登记的家庭及个人,要加快进行审核、公示、登记录入。未实施调查的,要逐一进行补充调查登记,补充调查要与审核录入同步进行,并确保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实施期间,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每两天汇总更新上报一次。同时,要对调查登记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上报请示。11月21日前,各社区要将调查结果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汇总上报;11月23日,各县区将调查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11月25日,市保障办将最终结果上报省政府。 3.跟踪督导,严格奖惩。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专人,深入基层检查督导。从10月份起,市政府将此次调查工作作为保障性住房考核表中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月排名考核,并对责任缺失、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县区,年终目标考核时取消优秀评选资格,对完成目标任务突出的,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 附件:1.《宝鸡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登记任务分解表》; 2.调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