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1)397号
各县区住建局、房管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处: 为依法保护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和11月22日全国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现场会精神,现就我市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农村房屋是农民的重要财产,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对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宝鸡市农村房屋登记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房屋登记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二、开展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印发传单、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村房屋登记的重要意义和农村房屋登记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收费标准,使农民真正理解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的必要性,提高农民自愿办证积极性,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农村房屋确权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坚持自愿、便民原则,确保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应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1)自愿申请和依法登记原则。既要大力宣传、积极推进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又要坚持农民自愿申请原则,防止出现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对违法占地建房、“小产权房”、违反国家规定建房的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不予以登记发证;(2)积极、稳步、审慎地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不搞突击登记发证;(3)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4)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有纠纷争议,应解决争议后再确权登记;(5)坚持便民原则。各乡镇及村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农村房屋登记申请资料,为农民办证提供便利。
四、严格执行农村房屋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
农村房屋登记发证收费既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用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又要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费标准为每件350元。城市规划区内住房测绘费1元/平方米,非城市规划区住房测绘费0.6元/平方米,其它房屋测绘费1.5元/平方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扣留、缓发房屋所有权证,损害农民权益。
五、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牵扯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各房屋登记机构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积极性,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展,以点带面,保质保量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积极与国土、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职能部门联系,取得密切配合,各乡镇政府及各村级组织要明确专人,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县财政应对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给予经费支持,保证农村房屋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领导挂帅,组织骨干力量,抽调专人,负责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具体工作。2012年1月底前开展调查,明确农村房屋登记程序、方法,做好登记发证准备工作; 2012年3月份开展宣传,启动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