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 绿叶 时间:2014-4-28 15:31:38 点击数:1124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8〕438号 |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