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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访问本站原创    录入:bjfgj 时间:2006-3-24 14:29:36  点击数:2563    

宝市房发(2006)030号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实施《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物业管理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宝政发(2006)8号文件正式颁布,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存储管理。从2006年4月1日起,上述的新建住房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建设单位移交代收的维修资金,未移交的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房产交易部门不得受理房产交易。
    二、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交纳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出售时,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高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3%交纳;
   (二)公有住宅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
   (三)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时,多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
    按规定购房者应交纳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归业主共用,不计入售房收入。
    三、新建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必须移交代收的维修资金,在办理初始登记前,未售出的房屋,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交,数额由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依据房屋售价、楼层系数、房屋面积进行核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款、维修资金发票存根;3、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二)、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查确认移交数额,给申请移交单位开具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三)、建设单位持交款通知单到指定专户银行交款,银行出具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四)、建设单位凭交款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五)、专户银行凭业主分户清册建帐到户。
    四、《办法》出台前,已建立了维修资金,未移交到专户银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办法》规定,积极申请移交,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款、维修资金发票存根;3、物业管理区域主分户清册;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二)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查确认移交数额,给申请移交单位开具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三)建设单位持交款通知单到指定专户银行交款,银行出具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四)专户银行凭业主分户清册建帐到户。
    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移交的,由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房产管理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新项目的拆迁,预售许可证及产权交易登记手续,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予以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管理。
    六、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资金代管单位不得擅自动用维修资金,已动用的必须足额补齐。
    七、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已出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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