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个人商品房转让环节的交易成本,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合理调控房价。记者日前了解到,此次税收调控只涉及到营业税,而此前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宅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仍然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了严格税收征管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早在1999年和2003年,为了贯彻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了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此次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就明确了对期房限转、营业税调节等具体措施的实施。但由于商品房购置本身具有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特点,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调整: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另外,此次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据了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以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宅,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对于违法给予税收优惠,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