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03]95号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1日省建设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首次进陕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能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完成三个单项工程后,可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工程;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七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乙级资质证书; (三)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注册人员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同类工程业绩; (五)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六) 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勘察设计介绍信; (三)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 托书; (六) 企业指定的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注 册人员及相关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勘察设计合同; (八)同类 工程业绩证明 (九)企业诚信承诺。
第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
第十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诚信从业,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 (四)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审查并签字盖章;(五)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七)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八)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十)转让资质证书;(十一)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凡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完成三项以上工程项目,未发生第十条所列举的行为,方可申请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一)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进陕注册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陕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三项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八)三项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或《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后,应到承建工程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登记证书后,如证书中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对《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检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年检申请表; (二)年检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工程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凡有违反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其《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作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陕登记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凡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陕西省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