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措施的通知
宝住建发〔2024〕89号
凤翔区住建局、各县住建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持续规范整治成果,依据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落实陕西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3〕1114号)要求,着力解决房地产经纪行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一)强化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主体,登记经营范围中应注明“房地产经纪”,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市、县(含凤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有效期统一为2年,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已颁发的有效期为1年的备案证明直接换发为2年有效期的备案证明(有效期起算时间按原备案证明时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中添加含有官方网站备案公示网址的二维码。
市、县(含凤翔区)住建局应当在官方网站、政务平台公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机构、条件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监督部门及咨询投诉方式等。并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
我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经纪机构管理模块建成投运后,由市住建局修订房地产经纪机构办事指南,并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调整为线上办理。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或证明已超出有效期的,不能取得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网签备案业务权限。
(二)规范经纪机构信息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服务平台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公示页面,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机构及经纪服务信息公示。
下列信息应在公示栏醒目位置公示:
1. 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2. 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 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4. 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15价格举报电话;
5. 机构从业人员近期照片、真实姓名、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登记号或资格证号等信息;
下列信息可通过制作手册、信息卡的方式在公示栏悬挂或在公示台摆放:
1. 经纪服务业务流程;
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流程、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等;
3. 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屋状况说明书(买卖、租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出售、购买、出租、承租、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等合同、协议示范文本;
4.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5.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与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取得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他从事经纪服务业务的业务人员。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应完整、准确备案从业人员信息,并对从业人员信息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制作经实名备案登记的从业人员工作牌,并要求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制作要求见附件1。
(四)提升经纪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参加考试获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通过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协助参加考试领取证书等服务,积极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依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制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参加继续教育,经纪机构应为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初始备案、备案续期时,应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备案经办机构通过中房学官网查询核对,未完成登记或登记未延续的,应提供经纪人书面承诺,承诺进行登记或延续。2025年7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初始备案、备案续期,备案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取得有效的专业人员登记,未登记或登记未延续的,不作为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数量不足的,不予经纪机构备案或续期。
鼓励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向中房学申请承办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取得授权后,在宝鸡市范围内开展经纪专业人员地方继续教育服务。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中房学申请自选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取得资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纪专业人员自选课时的培训。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秩序
(五)规范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除按本通知第(二)条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及服务收费标准外,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单独或多项同时提供服务,并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混合、捆绑提供收费服务项目。
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基本服务为下列项目:
1. 存量房出售经纪服务;
2. 存量房购买经纪服务;
3. 房屋出租经纪服务;
4. 房屋承租经纪服务;
5. 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
6. 新建商品房代理购买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延伸服务为下列项目:
1. 代办存量房购房贷款服务;
2. 代办不动产权登记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延伸服务项目,但应与实际服务内容名实相符,不得通过巧立名目,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服务项目,变相混合、捆绑服务项目并收取费用。经纪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基本要求见附件2。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与服务项目对应,清晰、准确,不得通过宣传承诺“中介费”承揽业务,又在具体服务时巧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捆绑服务等方式变相收取经纪服务费用。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成交价50万元(含)以下、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分档设置;代办购房贷款服务收费标准按贷款额度20万元(含)以下、20万元至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分档设置;其他服务一般应按项次定额设置。鼓励经纪机构按照成交价格档次定价,合理降低经纪服务费用。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公示表样式见附件3。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一般应在销售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商品房开发企业单方承担服务费用(佣金)。如约定向购买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明确向购买人书面告知。不得以“团购费”“信息费”等形式变相收取服务费用。
(六)规范经纪服务业务流程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核查委托人交易资格、房屋是否符合交易条件;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事项;签订经纪服务合同;调查房源信息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开展经纪服务活动;完成服务收取费用的流程进行。房地产经纪基本服务业务流程见附件4。
(七)规范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和交易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参考中房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推荐文本》,征求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订,在全市范围推荐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协助委托人签订买卖、租赁合同,辅助委托人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合同约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陕西省住建厅、工商局印发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陕建发〔2017〕374号)。《商用房屋租赁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订,在全市范围推荐使用。
(八)规范房源发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发布有关房源信息。下列房源应拒绝接受委托:
1.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2.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3.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4. 出售未取得或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
5. 出售、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对房屋基本情况、产权情况、实物状况、区位等情况进行调查,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由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房源。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三、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九)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加强违规行为查处。各级住建部门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经纪行业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等机制,积极会同市场监管、城市执法等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职责权限依法查处“黑中介”、违规开展经纪服务、价格违法、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黑涉恶、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侵犯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强化投诉举报查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受理、调查、研判、查处、回复机制,对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及时查处。对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经济纠纷,应通过行政调解、引导当事人协商、司法诉讼的方式妥善解决。
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各级住建部门对已备案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同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机构备案中断的,同一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延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备案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直接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加大行业形势分析,主动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畅通各方信息,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化解行业矛盾纠纷,依据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
(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
由市住建局统一建设全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积极对接不动产等有关部门,消除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建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核验发布、房屋租赁、存量房买卖等服务模块,实现部门间、政府与企业间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和水平。
(十一)完善制度规范建设
市住建局结合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梳理优化房屋经纪服务流程,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规模化经纪机构意见,研究制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信用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经纪市场行为。各县(含凤翔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附件:1.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制作要求.docx
2.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基本要求.docx
3.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价格公示表样式.docx
4.房地产经纪基本服务业务流程.docx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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