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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21-04-14 12:34:00  点击数:1651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规范提取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管理部承办。

第四条 提取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职工委托缴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二)初审。初审人员对提取条件、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提取金额、银行账户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

(三)审批。审批人员对提取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提取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无误的,完成审批;否则,退回初审人员。
(四)支付。审核人员审批完成后,将资金划转至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约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失败的,应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制作凭证。资金划转完成后,初审人员制作提取凭证。

(六)申请人确认。提取凭证一式两份,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归档。

(七)资料整理。提取业务办结后,整理提取资料。

第五条 审核要点及要求

(一)住房消费提取

1.办理提取业务时,须通过互联网或与相关部门联系,核查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的真伪。
2.提取业务中所有明确有效时限的,均精确到月。

3.购房人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业务时,账户内须留足计算贷款额度所需金额。

4.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须与缴存职工身份证信息一致。

5.委托证明材料应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内容。

6.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金额;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屋总价款。

7.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以上共有产权,且为非夫妻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各买受人(产权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买受人(产权人)平均分配。

8.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房产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律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声明》。

特别提示:

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涉嫌恶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以上共有产权,办理提取业务时,应将房屋信息记载于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中第一买受人(产权人)名下,其中,再交易自住住房以购房发票中第一购买方为第一产权人。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为非夫妻关系的,应按照产权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产权比例,分别记载房屋信息。

3.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受理贷款时一并办理提取业务。

4.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核实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属本人或配偶所有,同时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事实,如实填写《宅基地实地勘察登记表》。

6.购司法拍卖房的,应核实三年以内的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7.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补差价款。

8.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应将贷款信息记载于借款合同中第一借款人名下。同时,确认提取申请人是否为还贷住房所有权人或配偶。借款合同中有共同还款人的,若共同还款人为非还贷住房所有权人,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最近一期还款明细,其他资料根据需要提供。

9.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一方在异地缴存,且已在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采取按月对冲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方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只能提取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不足部分。办理业务时,首先解冻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原因标注“办理提取业务”,无需留存影像资料。业务办结后,再次冻结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原因标注“提取业务办结”,无需留存影像资料。

10.提前部分偿还或一次性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还款凭证日起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

11.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结清商业贷款时的剩余本金额。

1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同户户口本、有迁出痕迹的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等。

(二)销户提取

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须与缴存职工身份证信息一致。

2.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职工50周岁。

3.缴存职工的账户状态必须处于封存状态。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封存须满6个月(时间精确到月,如1月封存,7月即可办理)。

4.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或异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

5.委托证明材料应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内容。

特别提示:

1.退休提取:女性职工已满50周岁,但封存原因为非退休封存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材料。

2.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受遗赠文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单位办理的,核对单位银行账户是否正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须转入单位银行账户。

(三)特殊情况提取

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须与缴存职工身份证信息一致。

2.委托证明材料应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内容。

3.因本人大病住院或遇到突发事件(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四)对冲还贷

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对冲还贷材料须与缴存职工身份证信息一致。

2.缴存职工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3.缴存职工婚前单方购买的房产,且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变更婚姻关系,办理对冲还贷业务;还款期内离异的,可再次申请变更婚姻关系,解除对冲还贷义务。

4.申请按月划转、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业务的,可选择就近管理部办理;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业务的,须在贷款发放地管理部办理。

5.对冲还贷业务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司法查询、冻结、划拨

(一)司法查询

1.人民法院查询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须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办理,管理部查看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通知书》。

2.律师查询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管理部查看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

3.经审核,手续完备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冻结、划拨申请审批表》,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记载、归档。

(二)司法冻结、划拨

1.人民法院冻结、划转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须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办理,管理部查看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2.缴存职工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协助办理资金冻结、划转手续。

3.缴存职工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协助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及时办理冻结、划转手续,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记载、归档。

4.冻结期内,人民法院办理解冻手续的,须提供《解冻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满,人民法院需延期冻结的,须重新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执行裁定书》。

5.冻结期满后,人民法院未再办理冻结、划拨延期手续的,管理部自行解冻账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1.缴存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请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4.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第八条 对提取业务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没收申请资料,及时通报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上报宝鸡市人民政府信用办公室,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提取业务应同时建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

(二)管理部对前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的申请人,须识别验证身份,并拍摄当事人头像,归档保存。
(三)办理提取业务时,管理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建立并保存电子档案。

(四)委托缴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须留存《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须留存委托《公证书》原件。
(五)将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房基本情况(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和价款、面积、付款方式及期限、卖受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备案合同编号等信息,载入电子档案。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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