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59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7 月21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为切实做好全省公租房建设、分配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公租房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现有公租房建设、配套和分配,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确保公租房保障范围落实到位。对政府投资公租房、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监管,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依法依规予以分类处置和盘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项目建设。
1.加快在建项目进度。对在建公租房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限定竣工时间,倒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展缓慢项目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2015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租房项目,2018年6月底前要达到分配使用条件。
2.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开展公租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再调查,建立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影响分配使用的项目台账,多渠道落实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省财政根据各地配套资金筹集缺口情况安排一定资金适当予以支持,确保公租房项目及时分配。
3.完善项目建审手续。对手续不全影响竣工备案的项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二)加快公租房分配。
1.合理确定准入条件。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增设集中受理窗口,并向社会公告具体地址,确保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要规范准入审核,定期复核,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信息公开,防止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
3.加快分配入住步伐。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项目,要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项目,要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编制分配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工作。
(三)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对园区配建公租房、县城乡镇公租房、长期停建的公租房,在确保本地区的保障水平不降低,中、省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可分类处置和盘活。
1.园区配建和县城乡镇公租房。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滞租的,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也可在当地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此类房源不悬挂“陕西省安居工程”标识。
2.长期停建的公租房。对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仍有需求的项目,要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加大后续资金投入,尽快复工建设,尽早形成有效供应。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没有需求且已下达中省补助资金的项目,可不再继续建设,退出公租房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另行规划,合理处置,已下达的中省各类补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收回。
3.处置和盘活程序。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政府投资公租房处置和盘活工作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区)处置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全市处置和盘活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方案批准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同时上缴中、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补助资金。市级人民政府上报处置和盘活方案时,应提供所辖县(区)处置和盘活方案(含拟处置和盘活公租房项目清单)、历年来省上下达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十二五”轮候对象保障情况、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政策文件、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认定意见等材料。
(四)加强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管理。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优先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单位职工配租,单位职工应保尽保,剩余房源面向经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产权单位具体负责自建公租房分配管理,在分配后一个月内将分配结果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包含配租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档案管理,加强对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加强公租房资产管理。要按照《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快公租房项目资产核定进度,明晰公租房产权,三年内完成所有公租房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2017 年完成35%,2018 年完成40%,2019年完成25%),其中政府投资(补助)成的资产按份额确权在项目建设管理的同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企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按份额确权在其单位。要建立公租房资产台账,切实管好用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资产。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从2017年起,公租房分配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政策措施不到位、竣工和分配进度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进行约谈或问责,限期整改。
(二)明确工作时限。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再调查,于2017 年8 月底前将项目清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处置和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具体方案。2017年底前,各市(区)要基本完成处置和盘活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准确把握处置范围和盘活方式,严禁借盘活公租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违规销售公租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公租房竣工、分配以及处置和盘活工作纳入日常巡查、季度考核。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