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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9-06-18 15:09:33  点击数:9314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和《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发〔2019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已经201941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9422

 

 

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

保障实施意见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是指经申请、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无空置房源或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作单位过远等原因无法实物配租而被列为轮候对象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共租赁住房有空置房源时,申请人应首先选择实物配租,无正当理由放弃实物配租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二、保障计划

市住建局、财政局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科学测算货币化保障规模,合理确定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报省住建厅核准后实施。

三、办理流程

(一)按照《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后,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实物保障手续。

如暂无空置房源或因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作地过远等原因无法实物保障的,将申请人列为轮候对象,通知轮候对象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按发放计划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轮候对象无法列入当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二)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未按期到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四、补贴标准  

(一)面积标准。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为1人户16平方米,2人户3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5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持有宝鸡市区城镇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

(二)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的1.5倍为上限确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发放比例。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根据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低保、低收入和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80%60%50%,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50%

(四)补贴金额。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资金拨付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租赁补贴明细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将租赁补贴划入申请人帐户。

六、监督管理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按审核程序进行复审,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申报变化情况。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三)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牵头成立住房保障监管审查小组,每月按比例随机抽样,对抽样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到资格确认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的,交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整改,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完成时限。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终考评挂钩。

(四)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开披露,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七、工作要求

(一)市住建局负责市区租赁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及发放等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区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的保障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支持,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切实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管理要求,应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积极推进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请,适时开通网上申请业务。

(四)租赁补贴工作纳入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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