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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9-05-31 21:40:54  点击数:9140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2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省厅在核查整治有关开发项目违建中发现,个别项目存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不规范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意义。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违建问题的教训,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督导检查,要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提升市场监管手段,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前,要严格资料审查,核实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对发现疑义或有关证照不一致的情况,应详细核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查看开发项目施工情况,检查项目房屋楼盘表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中与建设工程规划性质、体量不一致,或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条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公开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销控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房屋规划用途、房屋对应的使用年限、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其他证书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在售项目的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点楼盘的监控力度,对热销楼盘、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延期交房、未验收交房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查。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建筑工程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证书变更后,必须到预售许可颁发部门申请变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预售许可信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大自查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开展辖区内商品房在售项目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是否具备;实际销售用途体量与预售许可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内容是否相符;各类需要公示的证书材料是否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对发现问题要严肃自查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查处,6月底将自查情况报送省厅房产处。省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执法不力,问题较多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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