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信息
       宝鸡楼市
       二手房行情
       租赁行情
       商品住宅日成交
       预售许可证
    重点房源推介
    政策法律
    全国人大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发国办文件
    部委规章文件
       住建部规章
       住建部文件
       财政税务局
       其它部委及法院
    省级法规及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级部门文件
    证券法律政策
    专题报道
       经验分享
       资料分享
       股票知识
       健康保健
    加盟八千家
       加盟八千家
       经纪人天地
   
   当前位置--八千家资讯--行政法规--正文

契税暂行条例
    您访问本站原创    录入:bjfgj 时间:2004-12-09 21:34:54  点击数:2142    

(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 1954年6月11日财政部奉政务院(54)政财习字第48号批示以(54)财农范字第58号通知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施行区域,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 
  第三条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注解: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故不征收契税,下同。)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 
  第五条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第六条先典后买之买契税得以原纳典契税额。划抵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承原承典人之直系亲属及配偶以同属一人论。 
  第七条交换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 
  第八条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第九条凡属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第十条已税契纸,如有毁坏或遗失者,得报请区村政府召集产邻出具证明,申请补契,不另征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第十一条完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交款期限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凡进行田房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系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倍为限。 
  第十三条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额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短纳税额的2倍为限。 
  第十四条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纳税额的50%为限。 
  第十五条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或以应没收之敌逆房地产,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交税款外,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细则,得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查。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8000j网(八千家)
    声明:本网站文章、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之用,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侵权,电函后3日内删除。
    电话:0917-15309175008 E-mail:8000j@163.com
    八千里路云和月,让爱有个家!——八千家(8000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