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
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01]10号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对所属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特别是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4月3日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八条 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除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买卖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
如何认识党政干部投资证券市场——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座谈
编者按: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新规定与党中央、国务院1993年10月关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有何区别和联系?党政机关干部如何认识新规定?4月26日,我们就此邀请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了座谈。现将与会人员的发言摘登如下。
本期主持:本报记者 单向前
特邀嘉宾:
①屈万祥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
②王传亮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副书记
③陈江旗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④周世旺 交通部机关党委副书记
⑤庄穆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
⑥袁东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党政干部与普通群众在股票买卖、证券投资方面有何不同
屈万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群体,与普通群众在买卖股票方面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特殊纪律要求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掌握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的发行、交易有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一定范围的股票;二是对可以买卖股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一些纪律要求,在买卖股票中不得有《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止行为。
庄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注意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出台的《若干规定》是对《证券法》有关规定的细化。明确规定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在证券投资中被禁止的行为。另外,还要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严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陈江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群众在买卖股票方面的不同,主要表现在附加了几个限制条件:一是在证券管理、上市公司主管部门等机构工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买卖股票;二是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在买卖股票方面以权谋私;三是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党中央、国务院为什么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
屈万祥: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试点阶段,市场规模小,法规不健全,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都十分薄弱,市场秩序十分混乱。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防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股票交易方面以权谋私,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这对于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是完全正确的,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效果也是好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十年的规范发展,与1993年的情况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买卖股票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二是市场规模迅速壮大,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到2000年5月底,国内上市公司已达1000家,股票市价总值4万亿元,投资者开户近5000万户,日均交易额300亿元。近年来,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继发布实施。三是“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已经取消,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全部停止。在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上,任何人不可能利用职权购买到低于市场价格的所谓“原始股票”。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购买低价股票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应该视同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同腐败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对于增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投资渠道,支持国家建设,增加筹资渠道,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会起到重要作用。
庄穆:从法律规定的证券投资主体看,党中央、国务院有限制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决定完全符合《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监管人员等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同时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但没有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主体资格。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证券市场,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普通投资者平等参与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技术上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袁东:我们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证券投资所特别提醒的是,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较大,证券投资的风险相对其它传统投资渠道是较大的,很难说证券投资就一定能赚钱,况且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和规范化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时间、精力及财力等方面有着相对的不足,所以,更应正确认识股票、基金买卖,应当有足够的风险意识,量力而行。
依我个人意见,最好在进行较为充分预测分析的基础上予以中长期投资,在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基金可能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更为合适的投资品种。
在新规定颁布前,县、处级以上干部买卖股票的,如何处理
屈万祥:对于《若干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特别是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党政干部参与股票和基金买卖的优势与不足是哪些
袁东: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看,可交易的证券品种逐步丰富,交易方式趋于增多,证券投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分析能力趋于增强,由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证券投资的最主要优势便是,因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较高,这包括他们的知识积累、信息搜集与分析能力、对市场情况变化的敏感性等,因而在参与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他们所考虑的因素会相对周全些,眼光会相对长远些,亦即投资的理性程度会更大些,如果硬要用投资与投机加以区分的话,这类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投机炒作性会较小。可以预见的是,在我国这样的发展环境中,证券市场尚属新兴市场的阶段,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一类投资者,他们会更能客观地分析、观测不同行业、区域板块中上市公司的变动趋势,进而能寻求和把握潜在的市场机会,相应地,他们的投资组合也会更加合理些。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还可以断定的是,这类投资者多半属于比较稳健、风险偏好并不高的一类投资者,这一特点也意味着,他们参与证券投资对于证券市场平稳运行是有积极意义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股票、基金交易只是场内性质的交易所交易方式,交易时间集中在党政机关的上班时间,党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也就决定了机关工作人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证券投资的分析与操作,更不用说交易时间正好与他们的本职工作时间相冲突,因而机关工作人员想如同其他一般投资者那样全神贯注地盯住市场,在当前这种证券交易制度和交易组织方式下是绝对不可能的,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在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利用工作业余时间对市场进行事后分析,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及时性和交易的现场性是最强的,从这个角度讲,这正是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股票、基金买卖的最大劣势。
从《证券法》的角度如何看《若干规定》的出台
袁东:从《证券法》的角度看,这一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进行证券投资,只是明确规定禁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相关人员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现在有限制地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证券投资,与《证券法》不矛盾。
王传亮: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出台这个规定也是与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原意相一致的,体现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法》中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并未加以限制。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在1993年作出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是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之初不够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提前了解股票价格行情,甚至利用权力影响股市、购买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一般规范、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证券投资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怎样看待新规定
陈江旗: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一方面可以支持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个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学会投资理财,增加宏观经济、财政金融、经营管理等知识。我们非常赞成和拥护。
周世旺:对新规定的出台,我初步听了一些反映,普遍持欢迎态度,大家都坚决拥护。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其一,这个规定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其二,是从大局、大目标即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的。其三,都是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其从政行为和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出发的。其四,反映体现了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呼声和要求。这个新规定原则明确,范围明确,宽严适度,是合理的,便于贯彻执行。
王传亮:就这些年来我们所掌握的情况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进行证券投资的愿望,其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也具备了相关的知识,特别是随着收入的逐渐提高,他们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投资于证券市场。《若干规定》的出台,对这一部分人也是个鼓舞。作为党政机关的领导同志,也应该主动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正确领会和把握《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认真加以贯彻。
《人民日报》 (2001年05月10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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