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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8-08-09 06:08:43  点击数:186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31日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意义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是嘉陵江、汉江及其支流丹江的源头和渭河等多条支流的主要水源地,也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功能。近年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方道路建设随意开挖山体,造成河道淤积,产生日益严重的水土流失;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森林植被资源减少和秦岭生态功能下降。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的保护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许多行为缺乏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规范秦岭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质,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当前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以各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及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规定,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三是省级有关部门和秦岭所在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执法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加快各项规划的制定实施。制定各项规划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也是《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一是要抓紧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重点领域、主要任务、治理和保护措施等。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封山育林、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个专项规划,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专项规划中。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开发建设,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机制。一是根据《条例》要求,省财政及秦岭所在地市、县政府要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二是对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该地区居民逐步享受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三是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保证金和补偿费制度。秦岭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依法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依法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保证金和补偿费提取和缴纳及使用的具体办法。四是争取国家资金。秦岭是陕西的秦岭,也是中国的秦岭,世界的秦岭。要将秦岭保护作为一个综合性项目进行策划和宣传推介,争取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现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清理和完善。省级各部门,秦岭所在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对现行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废止并公布,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此项工作由省法制办监督落实。

 

  (五)把加强汉、丹江水源保护作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一是制定并完善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为规范汉、丹江区域经济社会活动,强化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政策措施支持。二是加快推进以天然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为重点的汉、丹江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一批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三是建立水源地保护区制度,严格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等,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水土流失。四是抓紧编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省上决定成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协调并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省级各部门和秦岭所在地市、县政府要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从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抓紧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制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条例》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分工表
     2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1

      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分工表

 

 部门

 工作任务

 

 省政府法制办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开展对涉及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落实《条例》和规划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省环保局

 制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并完善汉丹江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汉丹江流域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编制和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山区产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对于秦岭保护的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

  省林业厅

 制定秦岭山区封山育林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省水利厅

 

制定秦岭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汉丹江流域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

 

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省建设厅

 

指导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修编城镇、乡村总体规划

 

 省旅游局

 

制定秦岭旅游专项规划

 

省财政厅

 

制定环境治理保证金提取的具体办法;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做好对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财政转移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制定汉丹江受水区对水源区的补偿的具体办法,依法对水源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省人事厅

 

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秦岭所在地

 

市、县政府

 

制定并实施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编制市域内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

 


   
附件2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任:袁纯清省长

 

    副主任:赵正永 常务副省长

 

    成 员:秦 正 省政府秘书长

 

        李晓东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权永生 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杨希文 省教育厅厅长

 

        唐俊昌 省科技厅厅长

 

        徐自立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王 锐 省公安厅厅长

 

        刘维隆 省财政厅厅长

 

        王绪刚 省人事厅厅长

 

        王登记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李子青 省建设厅厅长

 

        曹 森 省交通厅厅长

 

        谭策吾 省水利厅厅长

 

        梁凤民 省农业厅厅长

 

        张社年 省林业厅厅长

 

        何发理 省环保局局长

 

        任贤良 省广电局局长

 

        董旭阳 省新闻出版局局长

 

        赵 荣 省文物局局长

 

        董宪民 省旅游局局长

 

        宋昌斌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李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权永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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