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办法》中提出,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房建设的全过程监管中,区住房保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当使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载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等事项。涉及回购的,还应当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
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关系方面,《办法》中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应当能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