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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公告 |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 绿叶 时间:2016-6-27 11:50:49 点击数: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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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6年 6月 13日起实施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 根据市编委《关于组建宝鸡市不动产登记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关于调整市房产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经办处)隶属关系的批复》精神,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组建市、县不动产登记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局下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金台区(含蟠龙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各区国土分局(不动产分局)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各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由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权属证书的效力 2016年 6月 13日起,相关部门不再颁发旧版的土地、房屋、林木权属证书(暂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人自愿申请或在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不动产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在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东楼(原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一楼设置市不动产登记办证服务大厅,办理金台区(含蟠龙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市管国有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了方便陈仓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在陈仓区虢镇西关南街设置市不动产登记陈仓办证服务大厅,受理集体土地、房产、水域、草地及区管国有和集体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业务;金台区(含蟠龙新区)、渭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房产、水域、草地及区管国有和集体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业务由其国土分局(不动产分局)办理。
陈仓园市民中心咨询电话: 0917-3261938 3901665 陈仓服务大厅咨询电话: 0917-6210882 6210811 金台国土分局(含蟠龙新区)咨询电话:0917-3465146 渭滨国土分局咨询电话: 0917-2807907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分局咨询电话:0917-8662542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6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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