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到底是否需要提供“单身证明”,长期以来成为许多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省住建厅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各地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应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新规 不再要求卖房人出具“单身证明”
6月12日,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应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单身证明”。
昨日下午5点多,记者在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市场交易大厅看到,市民在办理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房管部门已经不再要求卖房人出具“单身证明”,只需如实填写房屋转移登记询问记录即可。
该大厅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省住建厅通知精神,从昨日起,该大厅开始执行新的规定,市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如果卖方为单身的,不再要求其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要填写询问记录。对于有婚姻关系的申请人,其仍需提供相关资料予以确认,比如结婚证等证明,且在卖房时,仍需其配偶到场签字认可。
隐忧 若有人背着配偶卖房子咋办
昨日下午,市民王先生在排队等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不需再出示单身证明,他表示认可,同时也表达了一丝隐忧。
王先生说,新的规定对于绝大多数正常办理房屋买卖业务的市民来说,简化手续当然是好事,也不会产生什么纠纷。但对于一些别有企图的人来说有了可乘之机。他举例说,如果房产证持有人背着房屋产权隐形共有人卖房,在填写询问记录时“谎称单身”,就可以把房子偷偷卖掉,这种情况无疑侵犯了隐形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会给家庭带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也会增加社会矛盾。
市民李女士表示,在夫妻婚姻关系稳定且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署谁的名字真不重要,但对于有些“问题”家庭来说,特别是弱势一方,则应多个心眼,防止无形中权益受到伤害。
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实权利人与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突出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屋常常仅登记在一方名下。
提醒 共有产权人可在房产证上增名
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部2008年颁布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在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取了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该套房屋转让时,必须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但夫妻二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负责人高虎律师表示,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房屋转移询问记录并不能真正反映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他建议,首先应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对于存在共有关系的不动产,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共有人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共有人的利益。
若确实发生共有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受害人应尽快采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查封冻结相关资产,保证后期判决的执行,以维护自身权利。(记者 赵辉) 来源:西安晚报
“单身证明”不能完全证明当事人单身,但市民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却都被要求办理。4月8日,华商报率先报道一位市民卖房因单身证明卡了壳,另一位市民买房办理单身证明,跑了六个单位花三天才办理好。引发大家讨论。近日,省住建厅发文明确:房屋买卖,无需再开“单身证明”。
省住建厅发文明确不需开“单身证明”
6月12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单身证明”。 此次通知中也提到,经请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复函》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4.3.6项对申请登记询问事项均作出了规定。对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均未作出规定。”因而,我省各地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身证明”。 在此前的报道中,华商报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一些基层的婚姻登记部门也认同要市民办理单身证明增加了办事手续的说法。民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建议,用单身声明代替单身证明。记者还了解到一些外地的做法,比如沈阳的房管部门就以询问代替单身证明。 华商报的持续报道还引起了省政协委员的关注:4月15日,两位省政协委员表示,他们将向省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单身证明”。而报道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副省长庄长兴看到报道后,要求省住建厅牵头对此事进行研究。5月4日,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牵头,请省民政厅、西安市房管局、律师等有关人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对国内各地对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对是否存在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于座谈会后形成一份请示意见,报送住建部。
律师观点: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求市民提供‘单身证明’,是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增设的行政权力,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禁止。”国内物权与婚姻领域知名律师、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主任阮子文认为,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授权或超越授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与当前依法治国的精神相背离。 他表示,房屋买卖要求提供单身证明,从政策设计初衷来看,是为了防止房屋买卖一方损害共有权人的财产权利,但这样的要求并无法律规定。对作为房产部门的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陕西住建厅发文取消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是完全正确的。” 至于在之前的报道中,西安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提到,有了单身证明后,房屋买卖中出现问题就不是房管部门的责任了。而如果没有,一旦遇到行政起诉,房管局肯定会败诉。对此,阮子文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房产局在办理产权证转移的时候,只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并不需要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因而只要产权转移程序合法,并不必然导致败诉。就像银行在未联网前无法审查身份证真假一样,银行只需要审查身份证这个形式就够了,真假只有公安局户籍科才知道。
取消单身证明市民有喜也有担心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一位因贷款买房而被要求提供“单身证明”所困扰的市民王女士,她听说今后可以不提供“单身证明”感到非常高兴,“这样方便多了。” 而市民何先生却有些担心,他认为卖房者有可能弄虚作假,不提供单身证明的话,一个不是单身的人可以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随便卖房子,这对买房人也是一种隐患。为此,阮子文为有这样担心的市民支了三招: 首先,房屋买受一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条款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时的违约责任及相应救济措施。 其次,如果购房合同无法体现房屋共有人的,可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抵押合同,一般对于抵押贷款的商品房,银行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上作为抵押人签字盖章,所以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核查买卖房屋的产权真实情况。 此外,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银行还贷款记录,以确认买卖房屋的真实情况。根据银行账单,可以判断或要求卖方解释付款人与卖方或买卖房屋的关系。比如,付款人为何付款,是房屋共有人还是赠与或借贷关系,他是否占有房屋?父亲付款可能是赠与,丈夫或妻子付款可能是共有,朋友付款可能是借贷等等。 华商报记者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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