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4〕330号
各县住建局、工商局、物价局,各区住建局、工商分局、物价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市场安全,决定全市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中介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迅速,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仍存在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赚取房屋租售差价、骗取委托人交易资金、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亟待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参加,各确定2名工作人员,组成市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联合工作组,组织实施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各单位职责如下:
市住建局。依据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各区住建局对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排查摸底、检查查处;指导各县住建局开展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市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联合工作组协调、联络、工作安排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排查摸底、组织专项检查;指导各县工商局开展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市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市区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对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排查摸底、检查查处;指导各县物价局开展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垫资贷款、担保抵押”等虚假广告,超出经营范围招揽业务。
(二)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代收代管客户交易资金、贷款首付、房屋租金等侵占、挪用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
(三)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小产权房、保障性住房等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四)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五)未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未详细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
(六)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通过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欺诈消费者。
四、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
市住建局、工商局、物价局制定印发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通知,成立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组,提出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县由住建局牵头,联合工商局、物价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
1.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自纠。12月15日前,各县、区住建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监督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经纪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组织全面检查专项治理。12月15日至12月底,市、县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面检查,依法接受举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
根据各县专项治理情况,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对各县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1月)
2015年1月15日前,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监督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注重企业诚信,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法规坚决查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纪机构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超出经营范围通过虚假广告招揽业务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从事经纪服务且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停止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经纪机构备案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通过低价收进高价售(租)出赚取差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由物价监督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张贴二手房交易风险提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全社会公示。各主管部门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各县住建局、工商局、物价局要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上报市住建局、工商局、物价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宝鸡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