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对我省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职责,资产核定、管理、使用和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自今年12月11日起施行。
我省将建立保障房档案 供市民查询
据了解,《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级管理。各地应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使用、租金收缴及使用家庭变动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库。建立租赁型保障房档案,公开租赁型保障房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使用情况,方便保障对象查询。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对外出借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预算,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和投资补助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租赁型保障房物业管理推行社会化管理,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以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
购买租赁型保障房产权达到60%不再缴纳租金
《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
承租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属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
西安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