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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您访问本站原创    录入:bjfgj 时间:2006-06-15 07:53:59  点击数:2918    

宝政发〔 2005 〕 54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拟定的《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已经市政府9月13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 现批转你们 , 请遵照执行。

                                                      00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 ,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行为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 陕价行发 [2005]17 号 ) 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构建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的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和各县建设局负责征收 ( 以下简称执收部门 )。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证。



( 一 ) 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 , 西至峡石河、塔稍河 ; 北至北蝶、 60医院北围墙 ; 东至千河西岸、南至益门粮库南围墙、秦岭北麓二阶台地 .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 90 元 / 平方米 , 以上范围以外其它规划区和陈仓区为 80 元 / 平方米。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 , 按相应比例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 二 ) 风翔、岐山、扶风、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按每平方米 40 元计征。

( 三 ) 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按每平方米 30 元计征。

( 四 )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征。

第六条市、县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建物 , 按工程总造价的 5% 、4% 收取。

第七条下列用户及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一 )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项 ;

( 二 ) 军事用房 ( 不含营业性用房及住宅 );

( 三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四 ) 中小学校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非营利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第八条村 ( 居 ) 民自用住宅 ( 建设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内的 ) 用房及建设工程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对由建设单位负责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 , 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 报送市规划局 , 由市规划局牵头 , 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 , 报市政府批准 , 市政府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 ( 排污、排洪 ) 、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和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所占比例分别为 10% 、 12% 和 3%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执收部门可提取 1% 的管理费 , 用于业务的开展。 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 , 按乱收费查处 , 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执收部门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用票据 " 。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物价、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确保城市基咄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四条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 ,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向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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