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八千家资讯--财政税务局--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来源:8000j·宝鸡房地产网 时间:2014-05-27 09:06:06    点击数:1481    录入:绿叶

文号:国税函[1999]73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年11月11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 上一篇文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