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二0一0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