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就我省2007 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联合下发通知,计划投资68亿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缓解目前住房市场的供需矛盾,其中宝鸡市计划投资6.5亿元,计划施工面积80万平方米。
通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分解本次下达的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会同建设、房管、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和建设投资计划。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为商品房开发和其他用途。
通知强调,各级建设及房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开发建设条件,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购买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要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审批超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42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外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分析,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