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02]153号
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从事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企业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从事建筑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首次进陕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完成三个单项工程后,可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陕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工程;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可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 具有建设部认定的项目经理及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 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同类工程业绩; 5. 建设单位出具的参加工程投标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6. 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工程投标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持《单项工程投标登记确认书》参加工程招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1. 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施工介绍信;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 企业指定的工程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任命文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同意其承接分包工程证明; 8. 工程承包合同; 9. 同类工程业绩证明; 10. 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包标质量、安全证明)。 第十一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完成三项以上竣工工程,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且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两项市级文明工地的,可以申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 1. 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 进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在陕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7. 三项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8. 已竣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证明;